最近有立委認為,進入法院離婚的人都要像「酒駕者」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一般接受「強制親職教育」,這完全忽略家庭關係的複雜性與不同家庭處境、社會階層的困境,可能造成的司法權力壓迫,立法美意反成為災難式的懲罰條款。
正在連署中的法條,欲增訂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應接受6-20小時強制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如果無正當理由沒有完成法院規定的時數,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數處罰。這真嚇壞了許多服務弱勢的婦女機構或組織。一旦這樣「強制」還附上「懲罰」的條文通過,對於弱勢民眾和未成年子女,將可能變成一種壓迫、懲罰性條款。
台灣每年平均超過5萬對夫妻離婚,2018年有5萬4000多對離婚,平均每小時有6.2對離婚。目前除了兩願離婚之外,約有15%的夫妻會走到法院訴請離婚。即便協議離婚之後,父母一方或雙方都可能因為兒少監護權、扶養費用或會面方式等問題「喬不攏」,會再次對簿公堂。
絕大多數民眾會透過法院訴訟,乃因雙方私下無法協議只好透過法院裁定或判決。許多是終於鼓起勇氣要脫離暴力的家暴被害人,也可能是一方家長因為無法接受孩子被另一方家長不當照顧或暴力對待,而提出改定監護或爭取監護的民眾,而這些可能也是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弱勢民眾,即便司法訴訟是很困難的,他們仍勇敢走上法庭。
我們認為在法庭兩造對簿之下,任何的「強制」美意,都很難以達到成效。反應該以「支持服務」取代「強制」、「懲罰」式的親職教育。
其實,台灣2012年頒布《家事事件法》,各縣市政府已在法院設置家事服務中心,針對在法院有離婚、監護權等家事事件的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提供親職教育輔導服務。但是,我們在實務中也發現,許多法院通知訴訟民眾進行親職教育,大部分民眾畏懼權威及擔心影響法官的心證不敢拒絕,這也等同「類強制」上課了。
曾發生有夫妻在親職教育課堂上,丈夫當場憤怒指責太太,都是她要離婚導致他必須要上親職教育,從這對話不難想像太太回家後可能遭受下場,甚至波及孩子。
另外,我們也發現,有些親職教育講師授課內容,以相當強烈且負面言論或文字陳述離婚對孩子的影響,意圖操控父母的罪惡感進而承擔責任,這對於處在暴力或弱勢的婦女,有可能因自我責難、自我貶抑而放棄司法權力,造成持續和孩子生活在暴力環境中。
現在有立委諸公想把原先還未臻完美的支持性親職教育改為「強制」,還附上懲罰條款,這真是為未成年子女好,還是製造更多紛爭?或是讓弱勢民眾更難以脫離被壓迫的處境呢?我們是否應該就現有的《家事事件法》落實檢討,並想辦法建置更多親近民眾的支持服務系統,而非層層疊疊的壓制?欲加之罪,何患無方?
親職教育很重要,但對於採取強制性的立法措施,忽略複雜的家庭關係與不同家庭處境、社會階層的困境,可能造成的司法權力壓迫,立委諸公們要很小心。在此大聲呼籲,應以「支持服務」式的親職教育,取代「強制」、「懲罰」式的親職教育,才不會失去原來修法之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