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即將在明年2月上路,最近各部會如火如荼展開授權子法之討論。這部排除宗教法人,卻將政府捐助、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綁在一塊,不分捐贈型或操作型組織,又匆匆綁進防制洗錢相關法條的大法,實在令人擔心。
財團法人係捐助一定財產所成立的公益法人,令人訝異的是,整部法規獨不見「稅法部分」,也沒有任何稅法上的配套,反而加入資恐與洗錢防制?又針對國外入境的財團法人規範,並未說明有否包括中國與港澳地區?
檢視整部《財團法人法》中的76條法條,沒有一條是鼓勵或促進財團法人發展的,取而代之的是防弊法條,以監督、強化管理、杜絕弊端為主軸,對照總說明註明,「對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管理,依私法自治原則,尊重其章程自由,並鼓勵其自治,避免做過多限制,以期建構周延之法制環境,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令人啼笑皆非。很想請教,只有政府的監督、控管,可以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嗎?
解析一下政府監控的法條,如要求財團法人須將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表、董事會議紀錄、接受補助與捐贈名單清冊,鉅細靡遺地送交主管機關報備。又規定以上備查資料須於一個月內公開。另外,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核之後還須上傳至主管機關設置之公開網頁;若無法準時向主管機關備查、或上傳資料,還須負法律責任,被處以3萬元至15萬元以下罰鍰。
真懷疑以政府有限的空間與人力,又如何保存、檢查台灣上千個財團法人備查的資料?既然法條要求所有公益法人的相關資料需要公開,也需要上傳許多財務相關的表格,基於民間團體自律、透明的原則,民間財團法人何須再將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呢?
再者,明年2月即將上路的《財團法人法》,其相關的配套措施,如要公開的數位傳輸系統,來得及建置嗎?有時間與法人溝通說明嗎?政府想管「很大」,但其實政府是無能管理的。更令人難過的是,目前授權各部會討論的子法,各個主管機關使出「渾身解數」,各自製造雪上加霜、嚴上加嚴的子法規定,甚至還衍生許多複雜或不必要的表單與表格,這種深怕無法管控民間團體,又各自為政的一舉一動,讓非政府組織唏噓不已。
這是一部牽涉到民間組織、企業、政府三方的法條,在理想、資源與權力的權衡之下,又該如何互動才能讓社會得到最大的效益呢?在民主社會的今日,政府實不必站到第一線,監管民間的公益法人,政府只須要求透明公開,讓全民參與監督,即可以退到最後一道防線,並積極扮演鼓勵、促進的角色。
最後要說的是,政府若真正想積極鼓勵、促進非政府組織發展,可以降低捐助財產最低總額門檻,在責信上,政府應該努力在會計、財務、核銷作業標準化,還有,可以鼓勵民間的參與,授予優良財團法人政策諮詢地位,建構夥伴關係。不應以鉅細靡遺的法規或表單企圖控制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也會以自律、透明、責信等原則,經營團隊、貢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