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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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想想】愛爸爸還是愛媽媽?離婚家庭中孩子最難回答的問題

撰文/周志漁(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聯合服務中心督導)
▲(圖片來源:pixabay)

三歲的小真結束與媽媽兩個小時的會面,我從媽媽的手中牽過她的小手,當小真向媽媽道別時,媽媽別過頭去,沒有看向小真。走出會談室,小真用稚嫩的聲音說:「媽咪哭哭」,我問她:「那妳有沒有哭哭?」她沒說話,只是點點頭。走下樓,現在新的媽媽已經在等待,要帶她回去爸爸的身邊…… 「我想和媽咪回去……」小真小聲地對我說。我心想,這話若是讓她老爸聽到,勢必掀起另一波風雲……   離婚之後,孩子該歸誰?一人一半,就公平了嗎? 在台灣,每年有超過5萬對夫妻離婚,根據內政部統計,前年(2015)平均每天就有146對夫妻離婚。離婚所帶來的問題,除了夫妻財產的分配以外,有孩子的父母還會衍生子女親權、扶養費、探視等問題,更會持續引爆雙方的衝突關係。而最嚴重的是雙方的戰火還會延燒到子女身上,孩子往往被迫在爸爸、媽媽之間做選擇,不僅破壞了原本安全的依附關係,更嚴重的是為了忠於某一方而必須配合演出,仇視另一方甚至將另一方妖魔化。 「可以還給我那個單純的孩子嗎?」一位取得監護權的媽媽,在孩子與父親見過面之後,向社工陳述父親如何在會面交往的過程中刺激孩子,讓孩子回家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她。但是同樣的,這位母親也在不斷塑造爸爸的負面形象,讓孩子在會面交往過程中不敢接近爸爸。隨著爸爸提出改定監護權的訴訟,雙方的戰火就越演越烈。   P【法律補給站】 一般所謂孩子的「監護權」,在法律上正式的用詞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離婚父母協議由一方或是雙方共同任之,無法協議時可請求法院酌定(民法第1055條)。父母如果認為協議中有對子女不利之處,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改定。法院在裁判時,應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尤其是注意下列事項(民法1055-1條):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民法第1055-1條確立了在考量子女監護權時,重要的「最佳利益原則」以及「友善父母原則」,也就是說法院在決定子女監護權該歸屬父親或母親、或是雙方共同監護時,應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而非雙方當事人的「公平性」。   家事案件,需要各種專業的投入協助 2012年立法的「家事事件法」,創設了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等制度。俗語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在實務工作上我的理解是:只靠一位法官難以解決家務的紛爭,還需要各種專業人士的共同參與,才有可能找到最佳利益的做法。 屏東地方法院從2015年開始推動家事事件調解前說明會,由承辦縣政府家事服務中心的勵馨基金會主辦,邀集所有親子事件的當事人,在進入調解程序之前先接受心理教育課程,降低彼此的衝突與負面情緒,並瞭解如何降低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如何在離婚後持續做「合作父母」,維護孩子的照顧權益。   P法律補給站 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以及親子事件,在法院裁判以前必須先進入調解程序,使雙方當事人在正式對簿公堂之前,還有再一次溝通的機會,可以節省訴訟成本,透過公正的第三人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降低後續衝突。調解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若一方不履行調解的內容,另一方是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的。 看看司法院家事調解說明   在實務工作上,家事庭法官可以搭配調解委員、家事調查官、社工以及心理諮商的資源,為離婚父母提供多元的解決方案。即使到了開庭審理的階段,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調解,或令當事人接受社工輔導或是心理諮商,待雙方情緒較平穩之後,有利於後續協調出對孩子最佳的照顧方式。 若需要傳小孩出庭做證,則可以使用程序監理人或社工提供陪同服務,在出庭前先預做準備,協助孩子調整好自己的情緒,到了開庭中,更能夠提供孩子心理上的支持,降低出庭帶來的衝擊。   「友善父母」是可以達到的目標,還是空泛的理想? 民法中對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原則,實際上往往造成父母雙方更大的衝突,舉例來說,「持續性原則」的原意是希望孩子能在熟悉的環境中成長,減少變動。然而這卻造成父母在離婚前「搶小孩」的狀況,擔心搶輸對方,時日一久,未來法官會依據持續性原則將孩子判給對方。 另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友善父母原則」,許多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會說:「我沒有不讓對方看小孩,要看隨時都可以看,但是要在我方便的時間」,這套說法,實際上沒有一個時間會是方便的。而看不到孩子,往往就是對方提出改定監護訴訟的主要理由。 其實離婚後雙方最需要解決的,就是孩子未來的照顧問題,雙方要能理性的思考:現階段由誰照顧,對孩子比較好?而另一方父母除了繼續維持探視孩子的自由,更要隨時做好「接手」的準備,在主要照顧者無法照顧時,接下照顧的責任。更具體的做法,是雙方都要能讓孩子自由的在兩方家庭中生活,雖然離婚分家了,但是兩邊都是孩子的家,爸爸還是爸爸、媽媽還是媽媽。   孩子的心聲,真的有人在意嗎? 為了使非照顧方的父母能夠與孩子維持親子關係,政府發展出「會面交往」的服務,由社工或監督員陪同孩子與非照顧方的父或母見面。需要會面交往的家庭,往往衝突都已經很大了,孩子在會面交往中要面對的,除了久未見面的生疏感,內心更大的衝突是對照顧者的忠誠議題:「我是不是愛爸爸,就不能愛媽媽了?」所以在過程中可以看見孩子各種的負面情緒反應,包括:抗拒、焦慮,甚至出現偏差行為。這些反應,還會被家長拿來大做文章:「就是因為看了媽媽,孩子才變這樣!」 在父母離婚的事件中,孩子並沒有真正的選擇權,雖然大人都口口聲聲說:「這是大人的事,我不希望牽扯到我的小孩」,但是孩子也是這個家庭的一分子,其實早就已經被牽連進來了。再加上大人如果要求小孩決定「要跟爸爸還是跟媽媽」,對於一個未成年的孩子來說,未免過於殘忍。 如果離婚事件還伴隨著夫妻間的家暴問題,孩子在目睹暴力的過程中,更會產生對施暴者的害怕、退縮,未來若還被安排跟施暴者做「會面交往」,對孩子來說將會是莫大的傷害。   維護離婚家庭兒童權益,還是需要從教育大人做起 長期關心離婚家庭兒童權益的廖文忠法官表示,在美國離婚並不像台灣這麼容易,雙方需要先上課、接受諮商,而且這些都是當事人需要付費的服務,種種的措施都是為了使雙方願意坐下來好好溝通。惟有父母自己先安靜下來,才聽得見孩子的聲音,若雙方都愛孩子,那也應該讓孩子有權利繼續愛雙方,而不是陷入愛爸爸或愛媽媽的兩難情境。 因此,離婚雙方接受心理教育課程或諮商是有必要的,而理想的親職教育更應該提早做。大部分的人結婚時都會花幾萬元拍美美的婚紗,婚禮過後就放在櫃子裡再也不會去翻它了,但是卻很少人想到去接受婚姻諮商或是婚前輔導,但是這對婚姻的影響卻遠比拍婚紗更大。而當家庭關係遇到問題時,除了吞忍或直接情緒爆發,也可以尋求專業機構的協助,提供雙方更好的溝通之道,降低未來衝突擴大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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