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遇見來自大陸嫁到台灣的小麗,是因為縣府主責社工有要事無法陪同出庭,尋求家暴服務處社工給予協助。初見面感受到她為了能看見孩子做出的努力和委屈,被先生家暴也是忍隱許久,長期的忍隱讓她得了憂鬱症,也曾自殺想要結束這一切。
開庭中,相對人無情的控訴小麗諸多的不是,小麗為了能順利看到小孩,百般的忍耐,相對人卻放話一定要她滾回大陸,並氣憤的離開法庭。正當小麗經由安全通道預備離開法院時,又接到相對人來電,要她立刻到家事聯合服務處簽字辦離婚。我向小麗解釋,即使協議離婚也要談清楚,況且在法院聲請離婚是要寫訴狀的,請她不需要回應,且對方在盛怒中,也不適合馬上回應,請她放心回家。當我回到服務處,就看見相對人和另一位社工諮詢,談話內容就是離婚的程序,但後來相對人覺得太麻煩就沒寫訴狀了。
某天小麗又為了探視孩子來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看見小麗要顧生計又要跑法院尋求幫助,我除了協助訴訟也在旁支持和關心。在台灣也只有孩子是她僅有的親人,沒有娘家投靠,舉目無親,但若回去大陸,要看孩子就更加艱難了,孩子是媽媽的心頭肉,再怎樣也要努力一搏。小麗說:「為了孩子,目前要先忍受這樣的婚姻,等時間到,就要趕快去申請身分證。」
原以為申請身分證應該會很順利,然而有一天小麗卻來法院要我協助查訴訟案件,因為移民署表示,小麗的先生說有送離婚訴狀在法院,請移民署暫停小麗申請身分證的辦理。但小麗說自己並沒有收到法院通知,所以來法院查。
經過查詢後發現先生並沒有提出聲請,因此小麗當場去電給移民署的承辦人員說明,我也接過電話跟承辦人員清楚的解釋。但承辦人員竟要求我的機構出具沒有訴訟的證明!我說需要請示主管,且我們無法代替法院提出證明。承辦人員接著又說,那也可以以我個人的名義證明,而我依然表達我還是需要請示主管。然後,承辦人員就說沒辦法!原因就是對方說正在辦離婚。我回答承辦人員,小麗是先被先生家暴,並不是她刻意離家棄置不顧,期待移民署能網開一面,不要刁難,但承辦人員仍然表示要暫時停止辦理。我接著向主管報告並且詢問相關法律諮詢,得知保護令是可以幫助身分證的聲請,不久後也在報紙上看見婦女的控訴新聞,這才引起了多方的注意。
我常在想這一群弱勢的受暴婦女,遇到不公平待遇時,究竟能找誰來幫助?長期覺得無助,反正做什麼都沒用了!無疑的,這對我們鼓勵受暴婦女重新站起來是莫大的阻礙。而當事件訴諸媒體後,雖然引起注意,但聳動醒目的新聞標題對婦女而言,又是一次傷害,事件被媒體報出後,小麗一直接到不同報社記者的電話,讓她疲於回應,但對事情並沒有更好的幫助。因此,期待政府部門能以公平的態度處理,不要等到媒體揭露,才願意協助,這無疑地讓國際對台灣的公平和公義有了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