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壹週刊2014年的報導,十八歲少女遭其母親之同居人許男性侵長達五年,生父曾於2011年向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報案,但警方當時因為證據不足而讓許男離開。兩個月過後,許男於生父家將少女殺害。蘋果日報於同年報導,許男性侵少女多達五百一十七次,卻因檢方證據不足被判無罪。 根據新頭殼的報導,監察院於今年(2015)9月3日針對此案通過糾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社會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衛生福利部。糾正內容包括警方在報案後未陳報家防官,亦未協助其申請保護令;至性侵害現場勘查採證時,僅草率查扣3團衛生紙,卻未再採集其他可疑之跡證;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未在第一時間鑑驗加註有「優先鑑驗」的證物;檢察官未積極指揮偵辦、追蹤證物進度、亦未對許男聲請預防性羈押。 勵馨長期為性侵被害人提供服務,對此案件深感痛心。根據本會的服務經驗,許多性侵被害人因為恐懼不敢立即向他人求助,而在家內性侵的情況中,因為加害者多為其家人或父母同居人,基於情感和經濟依附之考量,或是遭受精神或身體恐嚇,更加不敢向外求助,長期受到身心上的折磨。 同時,在許多家內性侵案件中,受害者長期遭受侵害,卻難保留有利證據。然而,司法單位對於這類性侵案件,仍是以一般單次性侵案件的角度來處理,未考慮到家內性侵多為長期發生、熟人所為的特殊性,容易缺乏直接證據,也因司法機關對證據力認定問題與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家內性侵案件起訴率低,預防性羈押之措施也未能有效運用。其次,家?性侵案件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啟動高危機網絡會議,但性侵案件往往忽略家暴法令的運用,未能真正發揮網絡合作功能,共同維護被害人安全與權益。 因此,勵馨及其他團體一直以來都致力於修法倡議,呼籲重視熟悉人性侵案件預防性羈押、加強性侵害案件偵查知能與敏感度,提升被害人人身安全評估能力及保護措施,唯有防治網絡系統的審慎處理與整合,始能讓加害人繩之以法,獲得應有制裁、讓被害人獲得司法正義與身心修復。 新聞參考: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9-03/64248 http://goo.gl/SuCq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