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刑法》第80條追訴期的議題,與許多勵馨基金會服務的性侵被害人息息相關,許多在童年期間遭受性侵的被害人,通常在成年後才逐漸意識到自己當時所遭遇的其實是犯罪行為。這一認知的過程,對他們來說無疑是漫長且痛苦的。有些人選擇將過去的傷痛埋藏在心底,一生都不談及;有些人則選擇面對自己的過去,尋求心理療癒和專業心理諮詢來修復心靈的創傷;而另一些人則選擇站出來,想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童年時代的權益,為自己內在的小孩發聲。
在臺灣,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期(即檢察官可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的期限)依據《刑法》第80條的規定,取決於該罪行的最重法定刑期:
此外,對於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即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的犯罪),如《刑法》第237條所規定的情形,必須在犯罪發生後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喪失追訴權。 需要注意的是,追訴期的計算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若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或繼續的狀態,則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因此,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期長短,取決於該罪行的法定最重刑期,以及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根據美國研究指出,此類被害人從被害到揭露,平均要21年,女性被害人更需要超過25到35年。然而,許多被害人在踏上追求司法正義的道路時,卻遭遇了所謂的「司法二次傷害」。
法律不人性化的規定,像是一道無形的牆,告訴他們「已經過了追訴期」,讓他們連打開司法大門的機會都被剝奪,這無疑是在傷口上撒鹽,讓他們感到更加絕望。這無疑也是讓加害人,將追訴期的規定視為保護傘,讓加害者更加猖狂,讓更多兒童變成他們侵害的對象,這是我們想要的嗎?
勵馨近年來不斷積極倡議刑法第80條的修法,我們希望,對於童年遭遇性侵的被害人,追訴期能夠在他們成年後再延長。
雖然《刑法》的修法仍在討論當中,但這一思路已經在2023年的台灣#MeToo運動中初見成效。在「性平三法」的修法中,已經明訂了「未成年時遭遇性騷擾,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比性騷擾侵害程度更嚴重的性暴力犯罪,如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我們也期待可以比照辦理。
勵馨雖然以服務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作為論述的立基點,但我們認為不只是性侵害犯罪,在刑法中應該將這樣的概念更大範圍地納入,讓每位童年遭受犯罪的被害人,都得到應有的尊嚴與公正。
以兒童權利公約(CRC)的精神來說,我們認為童年遭受犯罪之人,他們的最佳利益(CRC§3)、生存與發展(CRC§6)及表意權(§12),都遭受到侵害,而延長刑事追訴期,能填補這些權利、促進兒童最佳利益的實現。
最後,我們認為兒童人權、司法友善,不只是倡議的口號,而是社會價值的實踐,若我們都認同這些都是普世價值,就該讓追訴期延長的修法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