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日)勵馨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臺灣男性協會及兒童福利聯盟召開聯合記者會,對於立委鍾佳濱今年提案,欲修正《家事事件法》第10條之1,所有進入家事法庭處理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等事件,將強制雙親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並附上懲罰性條款,表達強烈反對。
台灣每年平均超過5萬對夫妻離婚,除了兩願離婚之外,約15%、大約7至8千對夫妻會走進法院訴請離婚。據司法院統計,台灣近5年審理的離婚案件中,附帶子女監護權歸屬的每年逾1,600人,相當於每天有4個孩子捲入父母離婚訴訟的監護爭奪中。一旦司法強制親職教育普及至所有訴訟離婚的案件,又附上懲罰性的條款,不僅有汙名離婚家庭親職能力不足的疑慮,且僵化的規範更容易忽略家庭間處境的差異。
檢視其論述,鍾佳濱認為多數離婚家庭因親職能力不足容易發生兒虐事件,乍看之下合理,但實際上可能存在倒果為因的邏輯問題。勵馨在逾三十年的服務經驗中,為數不少的婦女選擇離婚,是在忍無可忍的家暴處遇中訴諸法律以保護自己。然而,尚未釐清複雜因果關係前,便輕率斷定的不當推論,甚至為此推動修法,恐怕會為離婚家庭貼上「親職能力差」或「易發生兒虐」的汙名化標籤。
除了強制實施親職教育外,修法更主張:「法院應對訴訟離婚雙親或監護人實施6-20小時的強制親職教育,如果無正當理由而未完成法院規定的時數,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數處罰。」
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對此感到擔憂,「勵馨認為,訴訟離婚不是一種犯罪行為,一旦「強制」還附上「懲罰」的條文通過,除有汙名化離婚的疑慮,在法律上更缺乏正當性。」
兒童福利聯盟政策中心主任李宏文說明兒少權法現行,對兒少施虐者的強制親職教育現況:「兒少施虐者依法需接受強制親職教育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若沒有完成,則處3千至3萬不等的罰鍰。」李宏文指出,反觀訴訟離婚強制親職教育的草案法條中,無論是上課時數還是罰鍰都比施虐者還要嚴苛,違反比例原則,這是變相向社會傳達離婚比施虐還要嚴重的觀念。 現
代婦女基金會家事事件聯合服務中心社工督導黃竑瑄亦提出,現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已有明文規定,法院得連結相關資源,提供當事人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若現因全面強制親職教育而延宕取得保護令將衝擊安全議題,實為緩不濟急,政府與立法單位應該從如何落實原有法令去琢磨,而非大費周章地推動全面強制親職教育的修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林靜文也認同:「現在的法令足已完備,我們認為這樣的修法等於是修惡,對於許多家庭內弱勢者無疑是一個負擔。而且在各國的法令,也沒有看到有國家對於婚姻的解消採取懲罰的規定。」
勵馨在過往的服務經驗中發現,民眾選擇透過法院訴訟離婚,多數因雙方私下無法協議,其中許多是鼓起勇氣要脫離家暴的受害者,或是一方家長因為不忍孩子被另一方家長不當照顧,提出改定監護或爭取監護的民眾,而其不少是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弱勢民眾。
勵馨社諮部總督導杜瑛秋指出,現行法律對於在法院有離婚、監護權等家事事件之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已有提供親職教育輔導服務,「為了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大部份民眾除了畏懼權威,也擔心法官的心證而不敢不去上課,怕被認為是不關心孩子的家長。其實,這也等同『類強制』了,曾經有夫妻在課堂上爭執,丈夫當場指責太太:『都是你要離婚,害我要來上親職教育課程。』」在法庭兩造對簿之下,任何的「強制」美意,都難以達到成效。在加上強制親職教育、諮商或輔導的過程表現可能被法官作為訴訟證據或心證時,將形成司法權力壓迫,促使弱勢者更弱勢的窘境,這是勵馨與各團體最為擔憂的。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范情說明女性處境,「從女性的角度來講,傳統對性別角色的要求,母職對女性時常是壓迫的來源,如果女性處在離婚訴訟的脆弱狀態,更容易責怪自己,這時候再要求強制親職教育,加重婦女對自己的責難,或是社會周遭的數落。」
勵馨與各團體認為親職教育的重點並非強制規範與否,而是內容是否對當事人有助益?例如:法官的裁量標準、以及所謂「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的內容與師資為何?唯有提出各自適用的課程設計,像是透過第三方介入,協助家庭伴侶良性溝通,對於民眾最後選擇關係重組或修復,都能發展出更健康的互動模式。
臺灣男性協會秘書長王泓亮從男性角度提出,親職教育不應只針對離婚家庭,且對男性需要有實質助益,更重要課程內容必須有效,「在強制之前,要先看親職教育的內容是不是有效。現在已經有親職教育課程了,但在非自願的狀況,男性容易在遇到不友善的講師後,越上越生氣,上完可能關係沒有修復,反而更糟糕。」家庭關係的激化,未成年子女被迫夾在父母間相互對抗、且愈加怨懟的訴訟過程中,恐將遭受更大的傷害。
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主任陳逸指出:「貿然修法、執行,甚至訂定罰可能會衍生出更多問題。」同時她對於強制親職教育的時機與配套措施提出質疑,「親職教育其實有更好的執行時機,像是懷孕或辦理出生登記的時候,或者定期在社區裡安排相關課程。另一個重點是配套措施的安排,裁罰之後,當事人有沒有救濟管道、可否抗告、抗告之後有沒有辦法停止執行等等。」
兒童福利聯盟李宏文從兒童最佳利益觀點表示:「其立法要求訴訟離婚家長全面接受強制親職教育,無法有效解決問題,不如落實『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才能聚焦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後,生活照顧的需求不會被犧牲,才是真正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訴求。」
訴求:
一、反對離婚訴訟案件全面強制親職教育,且不應制定罰則,去除離婚汙名。
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已明文規定,法官可透過自願或裁判/定有需求當事人參與親職教育,不需額外修法。
三、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親職教育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