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韓籍啦啦隊員在台灣遭到狗仔隊跟蹤騷擾,引發廣泛討論。好多網友說,現在已經有《跟蹤騷擾防制法》了,快點告他!但,只要被跟蹤,都適用《跟騷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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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中所規範的跟騷行為是指,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做出「違反他的意願」,讓他「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而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這八大樣態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歧視貶抑、通訊騷擾、寄送物品、妨害名譽與冒用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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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在2021年修法通過後,最被民間團體詬病與擔憂的就是需要有「性或性別」的意圖。但實務上,仍有許多跟蹤騷擾事件,難以判斷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因而容易有「無法適用」的漏洞。以此案件來說,如果跟蹤的目的是基於窺探名人隱私、賺取流量,是否有涉及「性與性別」,就存在很大的討論空間。
因此,在《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實施兩年半的現在,確實是一個全面檢視的時機。勵馨基金會呼籲政府應對現行法規進行檢討與修正,包含:
1. 刪除「性與性別」的要件
2. 明文規定違反書面告誡的法律效果
3. 保護令不以書面告誡為前提
勵馨期許通過檢討修正,確保法律體系的健全,進而發揮實效,真正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